
基本釋義
《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關于“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
利用職權,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力,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人員的職權。
利用職務上的影響,是指黨員、干部與被其利用的人員之間在職務上雖然沒有隸屬、制約關系,但是該黨員、干部利用了本人職權或者地位產生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系,如單位內不同部門的人員之間,上下級單位沒有職務上隸屬、制約關系的人員之間,有工作聯系的不同單位的人員之間等。
關于“特定關系人”
根據2007年5月印發的《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特定關系人是指與本人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適用前提
適用此規定的前提,是黨員、干部不知道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如果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利,且對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知情而不糾正的,則涉嫌受賄違法犯罪。